*二种,选择构筑局部的供应链,这局部的供应链可以整合和主导整个供应链;
六、货物保险和责任保险的特点
在货物保险中,保险人面临着激烈的自由竞争。货物保险的保险费率是在考虑了该种货物的性质、数量、包装、运输船舶或其他运输工具的详细情况、运输区间、港口条件、季节和其他自然条件、签约人(被保险人)过去承保的得失等因素后,精确地计算出来的。由于签约人可以直接和保险人交涉保险条件和费率,所以他可以将商品的运费和保险费置于自己的管理之下。发生素赔时,只要损害是由保险所承保的危险造成的,就能迅速地从分布于世界各地、港口的理赔代理人那里得到保险金。
与此相对,在责任保险中,承运人以一定的赔偿责任限额为基础,将根据运输合同应由自己承担的责任,向保险人投保。因此,这种保险费率的确定,难以考虑各种货物和不同货主的差别,只能以承运人的责任限额和船舶吨位为基准统一决定。如果从货主的角度来看这一问题,这种做法对货主是很不利的,因为即使货主在包装、托运、运输工具、保管方法或其他方面都采取了确实非常细致的防止损害的措施,他也不能直接享受到因采取这些措施而取得的实效。而且,这种保险不论对过去索赔保险费比率(损失率)低的货主,还是比率高的货主,都是以同一的保险费率承保。另外,即使货主是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对于承运人承保的责任保险来说,他也是局外人,所以发生损害时,仅由承运人举证证明所发生的损害属于运输合同所规定的承运人的责任范围,而货主则只能通过承运人间接地享受责任保险的利益。
因此可以说,虽然同属于保险制度,但是货物保险和货物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却是功能完全不同的两种保险。作为国际贸易主体的货主,在责任保险中只能通过承运人间接地享受保险利益,而在货物保险中,货主本身就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他可以直接享受全部保险范围内的利益。
如果从多式联运的货主(托运入或收货人)、多式联运经营入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来看,国际货物运输集装箱多式联运与保险货物保险和责任保险之间也存在差别。在货物保险中,通过签发保险单,保险公司与托运人和收货人建立了关系,不过,索赔求偿则是仅由收货人与保险公司的索赔代理人直接发生关系。而在责任保险中,保险公司与托运人和收货人之间并无直接关系,通常只是以承运人(经营人)为媒介,享受保险赔偿的利益。
国际货物运输集装箱多式联运与保险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一种对被保险货物遭受承保范围内的风险而受到损失时由保险人(Insurer)负赔偿责任的制度。它通常分为两种类型:一是运输货物保险;二是运输工具保险。前者包括海上、陆上和航空等运输货物保险以及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保险等;后者包括船舶、火车、卡车、飞机以及船东互保等。随着现代货物运输方式的不断变化,运输保险的内容、范围和方式也随之发生变化。国际货物运输集装箱多式联运与保险运输保险已从原来的海上运输保险单一形式发展成为与现在的陆上运输、航空运输保险同时并存的综合运输保险体系。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作为国际贸易业务中的一个重要交易条件已成为国际经济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它是随国际贸易和国际航运业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同时,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发展,又对国际贸易和国际航运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一、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保险概述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发展,在为货主提供便利的门到门服务,减少了部分集装箱货物运输风险的同时,也增加了一些新的风险,从而给运输保险提出了一些新的问题,如保险人责任期限的延长、承保责任范围的扩大、保险费率的调整以及集装箱运输责任保险等。
与传统的运输方式相比,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使得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许多风险将得以减少,其中包括:
(1)装卸过程中的货损事故;
(2)货物偷窃行为;
(3)货物水湿、雨淋事故;
(4)污染事故;
(5)货物数量溢短现象等。
然而,随着集装箱多式联运的开展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风险,如:
(1)由于货物使用集装箱运输,货物包装从简,因而货物在箱内易造成损坏;
(2)由于货物在箱内堆装不当、加固不牢造成损坏;
(3)在发生货物灭失或损坏时,责任人对每一件或每一货损单位的赔偿限额大为增加;
(4)装运舱面集装箱货物的风险增大等。
由于上述原因,尤其是舱面装载集装箱,运输风险增大,保险公司会据此提出缩小承保责任范围,或对舱面集装箱征收高保险费率,或征收保险附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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